转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0 07:38:05 作者: 华体会官方网页登录入口

  通过贵中心网站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转让,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和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公开披露公告、征集合乎条件意向受让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以下内容由转让方提供,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转让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本次转让标的为省财政公物仓资产,位于长春市净月区金城街151号。具体包括:

  (一)土地1块,权证号(吉国用(2006)第010700014号),证载权利人为吉林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面积63510平方米。

  1.仓库(A#和B#),资产编号FW2012000002,账面面积7489.32平方米(该标的暂无产权证);

  1.附属用房,资产编号FW2012000003,账面面积1137.02平方米(该标的暂无产权证);

  1.仓库办公楼,资产编号FW2012000006,账面面积5003平方米(该标的暂无产权证);

  2.不可移动资产:其他构筑物(电动伸缩门),资产编号GZ2017000001。

  (七)仓库泵房,资产编号FW2012000005,面积40.50平方米。

  二、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在挂牌价基础上加价竞价,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挂牌价格及交易保证金见明细表。

  三、成交价款实行场内结算,受让方采用分次付款方式将成交价款交至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成交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合同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交纳成交价款的40%(交易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第一次付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并交接标的。

  四、标的所涉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联的费用在交接日期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接日期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五、成交后由转让方承担该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所需相关资料及手续的搜集责任。资料齐全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权属变更登记。

  六、国家法律和法规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权属变更登记所涉及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规定各自承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七、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有关房产购置及权属变更登记的有关政策。成交后如非转让方原因未能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八、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方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方应拥有非常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拥有非常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以下情形时,转让方可根据信息公开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别的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履行相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